杨幂 案件通报: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
- ForMi912
- 2024-11-22 23:17:32

案件通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232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判决被告偶某(抖音账号:刘志军的点痣嫂,抖音号:40868075671),用侮辱性语言,及以“网络梗”影射杨幂,将杨幂接受采访的内容截取片段进而以此进行断章取义的解读,言论已超过评论的合理限度,侵犯了杨幂女士的名誉,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35.7元。
已对被告的赔偿与道歉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请大家文明上网,共创美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