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返还35万彩礼法院支持6万#
- 财经网
- 2025-04-23 13:22:30
【男子离婚要求返还35万彩礼法院支持6万】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5.8万元“彩礼”,包括30万转账、钻戒对戒和改口费,法院会怎么判?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彩礼返还案,明确划出彩礼认定“明细账”——改口费不算彩礼,但钻戒、对戒和大额转账需部分返还。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并支付3.5万元购买钻戒、1.34万元购买对戒;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主张上述支付的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要求张某返还35.84万元。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万元。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李某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张某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新京报)
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并支付3.5万元购买钻戒、1.34万元购买对戒;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主张上述支付的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要求张某返还35.84万元。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万元。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李某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张某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李某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张某返还李某6万元彩礼。(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