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多日后才发现“货不对板”?起诉卖方为何被法院驳回请求?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5-12 22:36:51
小粤说法【收货多日后才发现“货不对板”?起诉卖方为何被法院驳回请求? 】“明明签了合同、货物金属含量比与合同约定也不一致,为什么法院却判我败诉?”——广东一家企业在购买千万元金属原料后,发现“货不对板”,愤而将供应商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却驳回了全部诉求,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清城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原告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购买总价1627万余元的ITO粉,并明确钼金属含量标准及检测仲裁条款。原告某材料有限公司提货后自行检测发现钼含量不达标,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短缺货物1629.89公斤,索赔违约金等合计775万余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抗辩称,合同签订前双方已共同取样封存并依检测结果确定规格,交货时封签完好,原告拆封后时隔半月才提出异议,货物一致性无法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前双方已共同取样、封存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规格,且交货时原告确认"封签完好"。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共同取样验收",而是自行拆封检测后提出异议,无法证明检测标的系原交付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在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合同纠纷中,规范履行验收程序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官特别指出,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进行操作,任何单方处置货物的行为都可能因无法证明货物同一性而导致维权失败。企业经营者应当充分认识到,规范的交易流程和完整的证据链是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保障。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对货物拆封、检测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见证或公证,并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按合同约定程序通知对方,避免因处置不当或延迟导致证据灭失。只有将合同条款落实到每一个操作细节,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货多日后才发现“货不对板”?起诉卖方为何被法院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