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我不是教任何人虚假陈述...

  • 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 2025-04-26 01:57:13
声明:我不是教任何人虚假陈述,我深刻的记得一句话——“永远不要让自己的技巧胜过自己的品格”。

实际案情:甲与A系朋友关系,双方在生意上常有合作和经济往来。A与B系父子关系,B为A的儿子。某天,A缺少资金周转,向甲提出借款20万元;甲考虑到A已经债务缠身,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遂将该笔借款打入B的账户,B在借款交付时并未在现场。A、B均未向甲出具借条,但甲向B转账时备注“借款”。此时,甲想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要回借款本息,但A已经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甲应当如何操作?

诉讼方案:如果甲的确想要胜诉后可以收回借款本息,在选择起诉对象时直接起诉B,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在B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没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

问题在于:甲在陈述时一定要说借款时B在场、B也知晓该笔款项,且由于A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但A、B又是父子关系,所以还是选择借钱给B。
声明:我不是教任何人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