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行政庭、二中院行政庭...

  • 一马平川54
  • 2025-04-24 22:33:03
上海高院行政庭、二中院行政庭、静安法院行政庭“行政案件民事判”的操作程序:

①.上海市静安法院行政立案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受理案件,却提供民事案号;

②.在明确案件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情况下,静安法院行政庭潘怡易告知必须把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有录音)。
强行剥夺了原告行政诉讼权利。

③.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把案件定性为民事主体间合同纠纷;
案件受理费80元;

④.法院通知应诉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却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

⑤.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⑥.行政审判庭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允许反诉;

⑦.把诉讼案由“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改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⑧.最后行政庭法官按民事审理,并出具[(2021)沪0106民初48165号]民事判决书。
(不知何故,目前该判决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被撤下)。

《行政诉讼法》及适用法释规定:
公民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坚持被告恒定原则,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案件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整个民事判决书看不到任何有关签约人身份适格、继承权依据、签约资格等关键证据;

更看不到任何能证明协议合法的法律依据。

强行把公民追加为行政被告,继而行政案件民事判,径行按民事主体间民事纠纷判决。

把“民告官”变成“民告民”,竭力为违法行政的房屋征收部门充当保护伞!

试问上海高院、二中院、静安法院的院长们:

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庭法官强行按民事诉讼判决,是否合法?

这是上海法院行政庭的一贯判法还是法律规定?

这样操作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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