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系列

  • 豫法阳光
  • 2025-04-24 11:17:06
豫法说法【漯河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系列】被告人孙某敲诈勒索罪,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孙某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以及生产企业害怕网络负面炒作的心理压力,在漯河郾城区等地偷拍沙厂、搅拌站等生产企业的照片,以生产企业厂院内砂石未覆盖等理由在今日头条、搜狐、微博等网站发布负面舆论文章,注册未实名认证微信并冒充记者身份使用该微信与企业老板联系索要钱财后,删除自己发布或转发的负面舆论文章。孙某以此方式先后敲诈张某、李某等人2.1万余元。案发后,孙某家属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裁判结果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放大效应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前提。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渠道的放大效应,通过夸大、捏造事实等方式发布或散布负面舆论,对民营企业造成心理压力,进而达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目的。漯河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漯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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