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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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4 00:08:09
完成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网上立案。

对于融资租赁的模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四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对于租赁物的要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第五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在以“能够产生收益”认定融资租赁标的物适格性问题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的规定,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的规定,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的规定,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对于“一次性消耗物”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目前的倾向性意见认为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物的功能,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对租赁物的归属作出处理【要么归承租人所有,要么归出租人所有】,要求租赁物在客观上具有返还和处分的可能性。对于租期届满无返还和处分可能的一次性消耗品,原则上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必须是固定资产。但是基于金融业务的创新,部分地区有例外性规定,例如《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其第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因此,作为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标的物,至少应当符合以下特征:已经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权利瑕疵】、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租赁物所有权可以转移至出租人【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对于承租人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产生收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租赁物的市场价值相当【避免“低值高买”】、租赁物真实存在且能够特定化、租赁物可以自由流通【租赁物可以变现】。

以上,融资租赁作为融资的手段和方式之一,在融资功能方面与民间借贷类似,但不同于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采取的强限制措施【现行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四倍LPR】,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总额、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未没有明确的标准上限,由此产生部分以融资租赁为名、行民间之实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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