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三年内以“被强奸”为由报警257次

  • 前HR本人
  • 2025-04-23 01:45:02
女子三年内以“被强奸”为由报警257次!敲诈勒索257次,仅仅一次没诈骗到钱。这成功率也太高了,利用法律对女性保护为非作歹,真的害群之马。

在人们的常规认知里,强奸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每一起报案都会受到警方的高度重视。然而,深圳发生的这件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谁也没有想到,竟然有女子将强奸这件事当成了儿戏,也没有想到,男人中怂人的比例竟然那么高。

2015年1月初的一天,深圳大鹏警方接到段某报警,她声泪俱下地指控邱姓男子强奸了自己 ,情绪激动,言辞恳切,仿佛遭受了极大的委屈和伤害。警方迅速行动,将邱某带回调查。可邱某却大呼冤枉,坚称自己与段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是自愿相约发生关系。

为了查明真相,民警决定查看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监控画面显示,两人发生关系后,有说有笑地从宾馆走出,还牵着手,举止亲密暧昧,丝毫没有强奸案发生后的紧张、恐惧氛围。从宾馆出来后,两人还一起去附近的商店买东西,边走边聊,神情轻松,完全不像是刚刚经历了强奸的受害者和施暴者。这与段某所描述的被强奸情景大相径庭。

这诸多疑点让警方意识到此事绝不简单。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更加惊人的事实浮出水面:从2012年1月到2015年1月这三年间,深圳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到段某手机号码报警257次,其中有7次报称被性骚扰、猥亵或强奸。如此高频率的报警,而且每次都涉及敏感的性侵案件,这实在不符合常理。

一个女人对男人敲诈勒索,只因跟男人上过床,居然那么多男人都不敢站出来指认女人的违法行为,这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

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只能说,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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