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舱漏洞谁背锅?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4-21 00:08:58
小粤说法 【订舱漏洞谁背锅?】跨境物流企业借助订舱系统自动化审核提升效率,却也带来新问题。本案中,双方企业因货物品名在订舱系统中的不当变更引发运费差价争议,进而对簿公堂,谁该为可能存在的“系统疏漏”承担责任?@广州海事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卓某公司通过新某丰公司的网上订舱系统,先后77次办理货物托运业务。该批货物装货港均为香港,卸货港涉及泰国曼谷、越南胡志明市、岘港、海防、菲律宾马尼拉北港、中国宁波港及柬埔寨西哈努克等多个港口,共计224个集装箱。根据申报信息,货物品名为过氧化钙(危险品分级5.1级),运输条件显示无需冷冻且无需使用特殊集装箱。

在实际操作中,卓某公司在订舱后通过新某丰公司网上订舱系统提交危险品登记表时,将货物信息由申报的过氧化钙变更为次氯酸钙。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货物均已安全运抵目的港并交付收货人。新某丰公司全程按普通货物标准进行运输,未使用冷冻集装箱,且未因实际运输货物为次氯酸钙而产生除运费差价之外的其他费用或损失。

2020年9月3日,卓某公司经核准注销,其注销前的股东为顾某山和陈某梅。现新某丰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卓某公司利用其系统漏洞擅自修改货物品名,将申报的过氧化钙变更为实际运输的次氯酸钙。鉴于卓某公司已注销且未经清算,新某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原股东顾某山、陈某梅连带支付卓某公司应付的运费差价146370美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公司通过新某丰公司的订舱系统完成订舱后,按要求提交了危险品申报和装箱证书,并根据申报内容补交材料,应认定新某丰公司知晓货物信息变更。由于货物按普通货物运输且未造成额外损失,新某丰公司主张的运费差价缺乏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跨境物流企业为提升效率,常通过自建订舱系统或AI技术实现客户自助下单、自动审核。本案明确了提单补料进入跨境物流企业的订舱系统时即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跨境物流企业未审核提单补料的,不属于托运人利用系统漏洞。该判决为跨境电商物流中涉及网络订舱、APP或AI的纠纷提供明确标准,警示企业不可过度依赖自动化系统,对行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订舱漏洞谁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