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驳回申请后应以谁为被告?
- 说法老刘
- 2025-04-20 08:31:32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 【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驳回申请后应以谁为被告?】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为程序性驳回,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当事人不服,在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只能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之间择一进行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陕西法治微言 @渭南中院 @渭南临渭法院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陕西法治微言 @渭南中院 @渭南临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