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司干活受伤,这工伤咋算?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4-18 20:58:29
小粤说法 【跨司干活受伤,这工伤咋算?】接受委派在同一屋檐下修车,却不算是干“自家活”?汽修工跨司作业受伤引工伤争议!一起来看看@阳江中院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共用一个汽车修理车间,张某是甲公司的汽修工。

2023年7月,乙公司承接了一个汽车保养业务,要求甲公司派员共同修理,甲公司遂派张某参与,张某在为该车辆做保养时受伤,甲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属工伤,遂向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该人社局认为,车辆保养业务是乙公司承接,而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其受伤非因履行甲公司职责所致,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阳江市@阳东法院 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共同使用汽车修理车间,甲公司亦自认与乙公司系关联公司,故两公司大概率存在混同用工情况,张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所做工作属于甲公司承接的业务内容,某人社局未核查清楚张某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直接认定张某的受伤不构成工伤,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某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混同用工多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实际用工过程中各用人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场所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劳动关系难以明确界定的用工形态,常见于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分支机构交叉用工,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处理与工作职责相符的非用人单位承接的业务时,工伤认定部门不能当然认为劳动者的所为与本职工作无关,应考虑是否存在借调、指派或混同用工等情形,从而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厘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尽量避免引起混同用工的情形;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需全面、细致审查相关事实,避免因审查不充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跨司干活受伤,这工伤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