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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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7 18:48:21
由于最近有几个案件涉及夫妻共债的问题,简单的说一下关于夫妻共债的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这条司法解释在认定单方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过程中,会造成非负债一方的权利受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根据该部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单方负债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遵循“共债共签”、非负债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者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自此,确立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摒弃了“共债推定”原则,采用“共签共债”为主、“特别共债”为辅的裁判思路,在该部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民法典》第1064条作出相同规定。
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债问题,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中,要求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着重审查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避免配偶单方负债损害非负债的另一方配偶的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需遵循如下逻辑:首先,确定举债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若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考察该负债是否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扶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其次,如果既不能认定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该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形式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如前所述,夫妻共债有三个层次,第一“共债共签及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第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际上,对于“非共签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比拼证据以及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例如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追认、非负债方单纯表示知晓是否构成追认、非负债方表示知晓又进行还款是否构成追认以及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对于“非共签类”夫妻共债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债权人、负债一方配偶与非负债一方配偶的利益,如何进行认定和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难度。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7〕6号】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这条司法解释在认定单方负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过程中,会造成非负债一方的权利受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根据该部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单方负债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遵循“共债共签”、非负债一方事后追认或者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或者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自此,确立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摒弃了“共债推定”原则,采用“共签共债”为主、“特别共债”为辅的裁判思路,在该部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民法典》第1064条作出相同规定。
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债问题,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中,要求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着重审查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严厉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避免配偶单方负债损害非负债的另一方配偶的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逻辑: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需遵循如下逻辑:首先,确定举债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签字、事后追认】,若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考察该负债是否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扶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其次,如果既不能认定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该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形式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如前所述,夫妻共债有三个层次,第一“共债共签及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第三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际上,对于“非共签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比拼证据以及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例如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追认、非负债方单纯表示知晓是否构成追认、非负债方表示知晓又进行还款是否构成追认以及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对于“非共签类”夫妻共债的认定问题,涉及到债权人、负债一方配偶与非负债一方配偶的利益,如何进行认定和平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