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妨碍司法活动犯罪之比较》...
- 慕有枝613
- 2025-04-17 13:56:02
《内地与澳门妨碍司法活动犯罪之比较》节选,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比较,繁转简直接贴过来的,画几段重点:
1、立法取向:内地刑法注意公民人身权利等实体的保护;而澳门刑法则相对更关注对公平、正义等社会理念的保护。
2、犯罪目的设定:内地刑法对诬告陷害设定了唯一的犯罪目的,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澳门刑法则未对犯罪目的在立法上作出限制。从其条文设置来看,诬告者的犯罪目的只是“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而无论该程序是刑事程序还是其他程序,甚至包括诬告他人“轻微违反或纪律违犯”。从犯罪目的的设定来看,澳门刑法比内地刑法更宽泛。
3、犯罪行为方式:内地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法条构置,虽然未明确规定必须存在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但是“诬告”一词含有这一要素,且为司法操作机关和刑法理论界所共同认可。而澳门刑法则对“诬告”之“告”的含义在条文中进行了间接表达,在包括告发的同时,还包括不属于告发的向一般公众告知。
4、量刑标准:澳门刑法对此类严重后果采用明示式规定,即限定为造成他人被剥夺自由的后果。而内地刑法则采用概括式规定,用语较为含糊。
5、保护重点:澳门刑法重视对诬告罪被害人的保护,特别规定在此类犯罪中,应被害人之声请,法院应当作出命令让公众知悉该有罪判决。这种规定关注事实眞相的公布,有助于被害人正常名誉的恢复。而内地刑法则重视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强调:“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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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逻辑上能够看出,澳门立法默认双方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大陆立法则默认诬告者一方是弱势群体,执行中也往往带有很强的偏向性。
1、立法取向:内地刑法注意公民人身权利等实体的保护;而澳门刑法则相对更关注对公平、正义等社会理念的保护。
2、犯罪目的设定:内地刑法对诬告陷害设定了唯一的犯罪目的,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澳门刑法则未对犯罪目的在立法上作出限制。从其条文设置来看,诬告者的犯罪目的只是“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而无论该程序是刑事程序还是其他程序,甚至包括诬告他人“轻微违反或纪律违犯”。从犯罪目的的设定来看,澳门刑法比内地刑法更宽泛。
3、犯罪行为方式:内地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法条构置,虽然未明确规定必须存在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但是“诬告”一词含有这一要素,且为司法操作机关和刑法理论界所共同认可。而澳门刑法则对“诬告”之“告”的含义在条文中进行了间接表达,在包括告发的同时,还包括不属于告发的向一般公众告知。
4、量刑标准:澳门刑法对此类严重后果采用明示式规定,即限定为造成他人被剥夺自由的后果。而内地刑法则采用概括式规定,用语较为含糊。
5、保护重点:澳门刑法重视对诬告罪被害人的保护,特别规定在此类犯罪中,应被害人之声请,法院应当作出命令让公众知悉该有罪判决。这种规定关注事实眞相的公布,有助于被害人正常名誉的恢复。而内地刑法则重视对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强调:“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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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逻辑上能够看出,澳门立法默认双方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大陆立法则默认诬告者一方是弱势群体,执行中也往往带有很强的偏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