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拍案# | 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效!

  • 深圳宝安法院
  • 2025-04-15 02:25:30
法官拍案 | 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第三者转账,另一方起诉要回……结果怎样?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林某(女)和贾某(男)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贾某与杨某交往期间,贾某共计向杨某转账287万余元。2024年,林某发现该情况,遂将贾某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向林某归还287万余元。

杨某辩称,其与贾某交往期间所有的转账都是贾某自愿赠与自己的,且相关款项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及购买车辆,一部分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开销。

【法院审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与杨某存在不正当的感情交往,其未经原告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杨某,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贾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认定为无效。杨某应当将受赠款项返还给原告林某。

庭审中经双方核实对账,杨某确认扣除其直接转给贾某的款项,其共计接受贾某的转账金额为287万余元。其中,贾某向杨某转账的30万元系用于购买车辆。证据显示,该车辆已售出,杨某应贾某的要求将卖车款转给贾某的弟媳,金额为19万元,该笔钱款应从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杨某主张有投资开店款项,但杨某和贾某对于投资情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贾某向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杨某应退还林某夫妻共同财产款项268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旨在切实保障夫妻共同财产权,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尊重与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除非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否则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因此,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征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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