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见了一个当事人...
- 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 2025-04-15 02:24:38
前几天见了一个当事人,再一次加深我对于同行忽悠程度的认识,着实给我开眼。
案情简介:当事人(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供应合同》,另一份是《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大意就是当事人以固定总价、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原告装修KTV,KTV位于西藏某市A县。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当事人住所地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遂原告依据《材料供应合同》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事人逾期供货导致工期逾期索赔二十余万元。
武侯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立案,开庭时原告与当事人均提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材料供应合同》与《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相同均为200万元,且《材料供应合同》中的材料清单价格仅为40万元;《材料供应合同》实际上系《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附属合同,双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专属管辖,遂裁定移送至西藏某市A县人民法院。
据当事人所称,由于原告未支付完毕合同内的工程价款与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在与甲律师谈价时提及需要反诉,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包括反诉,律师费价格为X万元。该律师准备好反诉状后拟在开庭时向武侯法院反诉,如前所述,武侯法院认为属于专属管辖,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宜受理其反诉,告知其向移送后的A法院提起反诉。
本来无论是合同内的工程价款、还是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均可以在A法院接受移送后直接反诉。但是甲律师的骚操作来了,告知当事人: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在A法院反诉;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在武侯法院继续另诉,并且要求当事人就另诉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增加Y万元律师费。当事人瞬间懵逼,问甲律师武侯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律师说不提交《材料供应合同》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仅凭增项外施工的现场照片主张工程款。当事人听后觉得极其不靠谱,我听后也觉得极其离谱,当着当事人的面为甲律师竖起大拇指。
既然委托代理合同中包括对于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和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的反诉服务,不管是反诉、还是另行起诉,均不应当再向当事人加收律师费。且既然武侯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以专属管辖为由移送A法院处理,即使另行起诉亦改变不了基础法律关系和专属管辖的事实,同一法院不会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的认定。
以上,我并不清楚甲律师是如何考虑的,仅仅是为了加收当事人的律师费就太可耻了。
案情简介:当事人(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材料供应合同》,另一份是《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大意就是当事人以固定总价、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原告装修KTV,KTV位于西藏某市A县。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当事人住所地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遂原告依据《材料供应合同》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当事人逾期供货导致工期逾期索赔二十余万元。
武侯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立案,开庭时原告与当事人均提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材料供应合同》与《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相同均为200万元,且《材料供应合同》中的材料清单价格仅为40万元;《材料供应合同》实际上系《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的附属合同,双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专属管辖,遂裁定移送至西藏某市A县人民法院。
据当事人所称,由于原告未支付完毕合同内的工程价款与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在与甲律师谈价时提及需要反诉,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包括反诉,律师费价格为X万元。该律师准备好反诉状后拟在开庭时向武侯法院反诉,如前所述,武侯法院认为属于专属管辖,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宜受理其反诉,告知其向移送后的A法院提起反诉。
本来无论是合同内的工程价款、还是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均可以在A法院接受移送后直接反诉。但是甲律师的骚操作来了,告知当事人: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在A法院反诉;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在武侯法院继续另诉,并且要求当事人就另诉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增加Y万元律师费。当事人瞬间懵逼,问甲律师武侯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甲律师说不提交《材料供应合同》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仅凭增项外施工的现场照片主张工程款。当事人听后觉得极其不靠谱,我听后也觉得极其离谱,当着当事人的面为甲律师竖起大拇指。
既然委托代理合同中包括对于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和合同外增项的工程价款的反诉服务,不管是反诉、还是另行起诉,均不应当再向当事人加收律师费。且既然武侯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原告之间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以专属管辖为由移送A法院处理,即使另行起诉亦改变不了基础法律关系和专属管辖的事实,同一法院不会就同一事实作出前后不一的认定。
以上,我并不清楚甲律师是如何考虑的,仅仅是为了加收当事人的律师费就太可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