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说法老刘
  • 2025-04-15 02:23:33
微博兴趣创作计划普法课堂 【再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
首先,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再次,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但无论如何,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都要具有关联性、目的性、受控性。譬如员工出差期间,正常的途径地、目的地都是“工作岗位”的延伸,在整个出差时段中,只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就应视为工作时间。因此,对于“两工”的认定,更要积极认识并结合新业态的新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墨守成规看所谓的“上班时间”,如果这样,员工能不能下班关闭手机网络,不接收工作电话微信?僵硬的用“上班时间”“工作工位”框定工伤问题,只能贻笑大方,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被法院判决撤销。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国企员工夜里接到海外客户的微信视频,要求核对合同条款,员工没有请示领导直接用手机WPS核对合同条款,心脏病突然复发,因没人协助救治猝死,第二天发现员工穿着睡衣猝死在宿舍床上,算不算“工伤”?@社会保障 @司法部 @陕西省人社厅 渭南·渭南市民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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