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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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4 10:00:04
提问:在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若股东不服追加裁定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应当如何缴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应当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A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甲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后进入强制执行,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A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甲公司的三位股东B、C、D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局审理本案作出执行裁定,追加B、C、D三位股东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B、C、D三位股东均不服追加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立案庭要求B、C、D三位股东分开起诉,而不能放在一起起诉;且以甲公司未清偿的债务为争议标的,要求三股东分别缴纳案件受理费【三份案件受理费】。
三份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