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不慎,一字值千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4-11 03:58:39
小粤说法 【用“字”不慎,一字值千金……】随着数字化和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愈发常见,那么,文字使用也会构成侵权吗?如何避免侵权风险?一起来看本期案例。@阳江中院

【基本案情】
“叶某某行书(繁)”书法作品经江苏省版权局登记,作者为叶某某,权利归属为个人作品,其中包含“快”“速”“炖”三个字。2015年10月,叶某某将上述美术作品授权给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相关权益等事宜。

2023年12月,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的代理人在阳江某商场购买了一个电炖锅,其生产企业为广东某科技公司,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认为该电炖锅正面上“快速炖”三个字与“叶某某行书(繁)”作品的“快”“速”“炖”字体完全相同,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法院 经审理认为,叶某某经登记取得案涉作品登记证书,其作品在布局结构、入断笔方式、笔画长短曲直等方面具有美感,并在书写风格、字体架构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风格,与通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独创性,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叶某某授权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独立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就侵犯叶某某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案涉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快”“速”“炖”三字与原告作品的对应单字相比较,两者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广东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案涉字体,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广东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的行为,向杭州某文化创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10000元。

【法官提醒】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书法字体,因其独特的笔画设计与艺术风格,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凝聚了作者的智慧与创造力,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如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企业标识等场景使用字体时,需格外谨慎。尽管美观的字体能够提升产品的吸引力,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能引发侵权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损害企业品牌形象。因此,企业在使用字体前,务必查询版权归属,优先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授权字体,确保合法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用“字”不慎,一字值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