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链接司法责任追究申请书 原审被告贾保松谋杀原告父亲,非法侵入原告住宅,犯罪事实清楚,原告提起了诉讼,程序到了检察院不履行检察职责案,不监督,造成申请人依法追凶20多年,凶手至今还在申请人住宅里逍遥法外,罪行得不到追诉,已給申请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刑诉法》第110条,申请人直接向检察院举报贾保松刑事犯罪,检察院超期不作决定,违反《刑诉法》第112条和《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61条、163条、165条规定。现最高检规定,检察官不履行检察职责,终身追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2条、第7条第10款第13款、第8条第8款、第10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第7款等有关规定。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追究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及相关责任人的检察责任。EMS为1250472522007,网上显示已签收。
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