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提前订舱,为何反赔30多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4-08 19:17:36
小粤说法 【“好心”提前订舱,为何反赔30多万?】货运代理企业擅自出运货物,且未按货主指示进行报关,导致货主货物、退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算?@广州海事法院
【案情回顾】
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FOB贸易模式下国外买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与宁波某电器公司——一家国内卖家,建立了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宁波某电器公司明确指示深圳某物流公司需等待其收到货款后再行订舱,并发送了详细的报关单模板等全套报关资料。然而,深圳某物流公司却擅自订舱出运,且未遵循宁波某电器公司的指示,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而是选择了以第三人名义报关。这一行为导致宁波某电器公司后续无法收回货款,也无法正常办理出口退税,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宁波某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6660美元及退税损失4765.8美元。
【裁判结果 】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海上货运代理人,理应严格遵守与宁波某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等待指示后再行订舱,并在出口报关时按照宁波某电器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模板等全套报关资料,以宁波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但深圳某物流公司却在未收到订舱指示的情况下擅自订舱出运,且在报关时未使用宁波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而是擅自采用了第三人的名义进行报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深圳某物流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代理业务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给宁波某电器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货款损失和不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深圳某物流公司赔偿宁波某电器公司货物损失31677.71美元及出口退税损失4154.80美元,并驳回了其他相关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深圳某物流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跨境电商贸易中,货运代理企业擅自出运、未按指示报关导致的货主退税损失,该损失属于货运代理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规范跨货代企业的赔偿责任具有典型指引意义。
【案情回顾】
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FOB贸易模式下国外买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与宁波某电器公司——一家国内卖家,建立了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宁波某电器公司明确指示深圳某物流公司需等待其收到货款后再行订舱,并发送了详细的报关单模板等全套报关资料。然而,深圳某物流公司却擅自订舱出运,且未遵循宁波某电器公司的指示,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而是选择了以第三人名义报关。这一行为导致宁波某电器公司后续无法收回货款,也无法正常办理出口退税,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宁波某电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6660美元及退税损失4765.8美元。
【裁判结果 】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海上货运代理人,理应严格遵守与宁波某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等待指示后再行订舱,并在出口报关时按照宁波某电器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模板等全套报关资料,以宁波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但深圳某物流公司却在未收到订舱指示的情况下擅自订舱出运,且在报关时未使用宁波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而是擅自采用了第三人的名义进行报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深圳某物流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深圳某物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代理业务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给宁波某电器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货款损失和不能正常办理出口退税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深圳某物流公司赔偿宁波某电器公司货物损失31677.71美元及出口退税损失4154.80美元,并驳回了其他相关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深圳某物流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跨境电商贸易中,货运代理企业擅自出运、未按指示报关导致的货主退税损失,该损失属于货运代理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规范跨货代企业的赔偿责任具有典型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