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加价收电费,法院:返还超收部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3-28 23:58:25
小粤说法 【违规加价收电费,法院:返还超收部分】租赁房屋时,出租人超出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承租人能否要求返还超收部分?案件播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承租方某饮食公司与出租方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珠海市香洲区一商铺出租给某饮食公司作为餐厅使用,租赁期限4年。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甲公司按1.08元/度的标准向某饮食公司收取电费,据统计超标收取电费2万余元。
某饮食公司认为,甲公司收取的电费标准明显高于当时官方发布的电价标准,且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高于官方电价标准收费,遂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多收电费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饮食公司向甲公司租赁案涉商铺,并向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某饮食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某饮食公司举证的缴费通知单、收费收据和电费电价标准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向甲公司支付的电费超过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标准。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2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甲公司超过供电部门电价标准收取电费,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因此,甲公司应向某饮食公司返还超收部分电费。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承租方某饮食公司与出租方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珠海市香洲区一商铺出租给某饮食公司作为餐厅使用,租赁期限4年。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甲公司按1.08元/度的标准向某饮食公司收取电费,据统计超标收取电费2万余元。
某饮食公司认为,甲公司收取的电费标准明显高于当时官方发布的电价标准,且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可以高于官方电价标准收费,遂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多收电费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饮食公司向甲公司租赁案涉商铺,并向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某饮食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某饮食公司举证的缴费通知单、收费收据和电费电价标准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向甲公司支付的电费超过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标准。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超标准收取的电费2万余元。
甲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电力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电价关乎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故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有违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甲公司超过供电部门电价标准收取电费,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因此,甲公司应向某饮食公司返还超收部分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