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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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28 17:21:19
收到一个关于职业病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审判决,代表用人单位取得满意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经诊断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根据《职业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再次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侵权项下的赔偿。

案情简介【修改】:2019年6月,原告在医疗机构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19年中下旬,工伤认定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等级柒级。2020年初,工伤经办机构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2022年10月2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肆级。2022年11月15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矽肺贰期。

2024年1月,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差额19余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其援引的法律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我方主要答辩意见:第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该条法律规定并未赋予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且该条规定在进行具体运用时必须符合两大前提--“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和“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但是纵观现有的民事法律,并没有任何民事实体法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再次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具体的项目、内容、标准等进行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作为引致性规范,其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待决案件原告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明显不具备任何实体法上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即此时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再行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第二,本案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属于人身侵权项下的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有别于工伤赔偿请求权,其独立存在并单独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原《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职业病诊断早已在2019年6月确定,原告自2019年6月6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各项权利受到损害并可以无任何障碍的进行主张,但从2019年6月至本案立案之日前,原告均未提起关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诉讼或者向被告主张一般民事侵权项下的赔偿,其在本案中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的主要意见:第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本案中,原告在2019年6月得知自己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但因其病情变化,在2022年11月确定其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11月起算,至原告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本案原告因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其因工伤而受到的损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因《职业病防治法》系特别法,依照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原告有权依照相关民事法律就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部分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职业病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获得赔偿的具体项目。本案原告已经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以及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性质相同,都是对职工因伤致残失去劳动能力造成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在制度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原告再次主张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不符合民事损失赔偿填补性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工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物质类的损失与精神损失也非同一性质,故原告有权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的患病情况,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以上,关于《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衔接问题,在实践中本身即多有争议,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劳动者援引前述两部特别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项下的(差额)赔偿,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不一。部分法院是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是支持差额赔偿,或许在面对有争议的问题时,说服法院支付我方的主张或者采纳我方的抗辩,这就是律师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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