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2亿设计费,结果是......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3-27 06:25:03
小粤说法 【索赔2亿设计费,结果是......】因未支付设计费用,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近2亿元,法庭上后续船的定义成争议,法院将如何裁决此案?案件播报 @广州海事法院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某局重工公司与某油服公司签订了一份建造“XX石油936”钻井船(型号CJ46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局深圳重工公司根据某油服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来完成这艘钻井船的详细设计、施工设计以及建造工作。
2008年1月,某局重工公司又找到了某凯博公司,委托他们根据某油服公司的基础设计,对钻井平台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双方还约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如果以后还有后续船的建造任务,那么第一艘后续船的设计费用将是首制船的一半,之后每艘船的设计费用都会递减10%,到了第五艘船开始,设计费用就一律定为首制船价格的10%。
钻井船顺利建造完工后,某局重工公司的业务也越发红火,后续为某油服公司之外的国内外客户设计并建造了同型号的钻井平台,数量多达十余艘。但在这过程中,某局重工公司再没有委托某凯博公司对后续船进行详细设计,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2年7月。某凯博公司终于无法再忍受这份沉默和忽视,以某局重工公司未支付后续船设计费用为由,将某局重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某局重工公司为某油服公司之外的客户设计并建造的十余艘CJ46型钻井平台,支付近2亿元的设计费用。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后续船定义成争议焦点。法院将如何裁决?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后续船的定义。结合合同条款、性质及目的,后续船特指某局重工公司为某油服公司建造并由某凯博公司设计的CJ46型钻井平台。某局重工公司为其他客户自行设计的同型号平台不属于后续船。设计合同为承揽合同,某局重工公司为定作人,某凯博公司为承揽人。某凯博公司未受委托设计且未交付成果,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某凯博公司将某局重工公司自行设计的其他钻井船视为后续船不符合同约定,其请求支付设计费既不符合同约定也不符双务合同特征。因某凯博公司未证明某局重工公司违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凯博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
本案是一宗自升式钻井平台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也是涉及海洋工程设备更新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类型案件。钻井平台为国内造船企业引进技术后开发的新型平台,核心专利仍被国外掌握。造船企业常通过“1+N”流程,即首制船检验性能后批量建造后续船,提高生产效率。但后续船条款“N”在实践中易产生分歧。本案承揽方认为定作人后续有相同型号订单就应支付费用,无论是否委托设计或建造,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法院依据合同条款和目的,认定后续船需满足特定船东要求并以设计服务为前提,合理划分权利义务,保护造船企业创新积极性,为行业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某局重工公司与某油服公司签订了一份建造“XX石油936”钻井船(型号CJ46自升式钻井平台)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局深圳重工公司根据某油服公司提供的基础设计,来完成这艘钻井船的详细设计、施工设计以及建造工作。
2008年1月,某局重工公司又找到了某凯博公司,委托他们根据某油服公司的基础设计,对钻井平台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双方还约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如果以后还有后续船的建造任务,那么第一艘后续船的设计费用将是首制船的一半,之后每艘船的设计费用都会递减10%,到了第五艘船开始,设计费用就一律定为首制船价格的10%。
钻井船顺利建造完工后,某局重工公司的业务也越发红火,后续为某油服公司之外的国内外客户设计并建造了同型号的钻井平台,数量多达十余艘。但在这过程中,某局重工公司再没有委托某凯博公司对后续船进行详细设计,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转眼间,时间来到了2022年7月。某凯博公司终于无法再忍受这份沉默和忽视,以某局重工公司未支付后续船设计费用为由,将某局重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某局重工公司为某油服公司之外的客户设计并建造的十余艘CJ46型钻井平台,支付近2亿元的设计费用。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后续船定义成争议焦点。法院将如何裁决?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后续船的定义。结合合同条款、性质及目的,后续船特指某局重工公司为某油服公司建造并由某凯博公司设计的CJ46型钻井平台。某局重工公司为其他客户自行设计的同型号平台不属于后续船。设计合同为承揽合同,某局重工公司为定作人,某凯博公司为承揽人。某凯博公司未受委托设计且未交付成果,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某凯博公司将某局重工公司自行设计的其他钻井船视为后续船不符合同约定,其请求支付设计费既不符合同约定也不符双务合同特征。因某凯博公司未证明某局重工公司违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凯博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
本案是一宗自升式钻井平台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也是涉及海洋工程设备更新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类型案件。钻井平台为国内造船企业引进技术后开发的新型平台,核心专利仍被国外掌握。造船企业常通过“1+N”流程,即首制船检验性能后批量建造后续船,提高生产效率。但后续船条款“N”在实践中易产生分歧。本案承揽方认为定作人后续有相同型号订单就应支付费用,无论是否委托设计或建造,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法院依据合同条款和目的,认定后续船需满足特定船东要求并以设计服务为前提,合理划分权利义务,保护造船企业创新积极性,为行业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