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判决中这样论证是否存在把物权...

  • 徐斌房产律师
  • 2025-03-20 11:33:56
问:判决中这样论证是否存在把物权混淆为债权?

判决特别论述了如果张三交物管费后的情况,指的是张三能得到房屋。房屋的实体权利不就是指物权吗,而当前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应当是债权,判决以争议条款不影响张三的物权,就不影响张三的债权,不知这样的论证是否错误?

该问题曾发表于我的主页文章,观点不确定是否有误,故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指点。

答:这判决不就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吗?

买房的实体权利就是交房入住和房产证。
打房屋质量官司的时候,说“不影响住”。
保交楼没有竣备手续的时候,又说“不影响住”。
房子烂尾交不了房,说“有希望交房不影响住”。
没有房产证的时候,又说“不影响住”。

现在不交物业费就不让住了,他说“不影响实体权利”,合着实体权利又不包括住。

你做完减法你会发现你的实体权利被他们全去掉了,你的权利就是零。

你总结完所有的规则就会发现,开发商必须赢,购房人必须输。

物业公司不准业主入住就是妥妥的排除业主实体权利,同时他也是行政违法行为,物业公司连断水断电断电梯都是不允许的,何况不让收房?

如果是这样,什么物权债权还有什么意义,法律都不要了,呸!

如果开发商是保交楼的,需要靠物业费“再赚一笔”,让你赢了他也没钱赔,只是不能明说。

法律也不应该毫无底线,鼓励和保护这种没有任何正义公平可言的做法。

另外如果这是真实案例,我认为这个打法是值得商榷的。

这个购房人的思路是打格式合同和逾期交房,这是典型的没有经验,看文字打官司。

交房的条件是竣备,商品房合同是开发商、购房人之间的,物业不让业主入住,是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或者物权排除妨碍纠纷。
问:判决中这样论证是否存在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