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还是有点用的,所以我不指名道姓;我知道执行立案的前提是核实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但是本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应当很好核实生效时间,而不应当将生效时间的核实义务转嫁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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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9 06:53:16
诉讼立案难,执行立案亦难,再一次由于生效证明而被执行立案卡住。【微博还是有点用的,所以我不指名道姓;我知道执行立案的前提是核实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但是本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应当很好核实生效时间,而不应当将生效时间的核实义务转嫁给当事人】

2020年中下旬,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文书生效证明的,由执行立案窗口直接自行查证核实后予以立案,由执行案件立案人员开具相关证明载入执行档案,当事人无需联系法官另行开具生效证明。”

2020年12月28日,成都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稿,要求“全市法院在立案执行成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申请执行人无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由负责执行立案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查询案件是否已生效。”“针对二审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执行立案法院不得以不能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为由拒绝当事人的执行立案申请。”

2021年4月10日,成都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我为群众办实事”宣传稿,提及印发《关于停止执行立案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要求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免除申请执行人开具生效证明手续,由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审判案号信息查询案件是否已经生效。

以上,关于生效证明作为执行立案前提,而且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卡住的案例,多不胜数。然而反复强调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须生效证明的规定,却在实践中得到忽视,还好意思宣传“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只用跑一次”。
微博还是有点用的,所以我不指名道姓;我知道执行立案的前提是核实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但是本院作出的执行依据应当很好核实生效时间,而不应当将生效时间的核实义务转嫁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