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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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7 19:47:02
收到一个财产保全案件裁定和保全结果通知,受诉法院已对被告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财产线索;拟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的,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的具体信息。
本案保全中我方并没有提供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查),仅提供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具体位置信息,受诉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其他法院(比如说成都高新法院)在保全不动产时,需要提供权属证明,以证明拟保全的财产确实登记在被告名下,以免错误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财产线索;拟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的,需要提供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的具体信息。
本案保全中我方并没有提供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给查),仅提供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具体位置信息,受诉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其他法院(比如说成都高新法院)在保全不动产时,需要提供权属证明,以证明拟保全的财产确实登记在被告名下,以免错误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