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或将被加刑!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3-17 12:42:14
小粤说法 【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或将被加刑!】开庭前“我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宣判后“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我要上诉!”,像这样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有可能将面临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加刑。 @阳江中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10月期间,罗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联系服装厂生产“素裤”,并购入假冒商标标识的辅料,雇员在 “素裤”上“贴牌”,合计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牛仔裤约3万条,销售金额超188万元,非法获利8.9万元。
 
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在一审审理期间也对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得以获得从宽量刑,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然而宣判后,罗某却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又上诉,导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
 
阳江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罗某量刑进行减让,宣判后罗某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应重新量刑,故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认罪认罚制度是贯彻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改,从而得到从宽处理的一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刑事司法制度,它可以有效减少诉讼对抗,促进悔罪改造,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要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知晓法律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结合案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协商达成一致;在法院审理阶段,由法院简化庭审流程进行快速审理,在审查确认认罪自愿性及协议合法性的前提下,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后无合理理由又以“事实不清、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的,构成对上诉权的滥用,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承诺,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浪费司法资源,为此,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从宽量刑基础丧失,不再对嫌疑人减让量刑的,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对嫌疑人重新量刑。
 
在此提醒,认罪认罚是“契约”,既然接受了从宽量刑就要履行承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反悔上诉,将可能失去优待,面临“加刑”的不利后果。
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或将被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