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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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3 08:13:20
关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和二十年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衔接的问题,我和同事有不同意见。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情模拟:2020年7月1日,甲、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借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乙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借款诉讼时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起算。
甲每隔两年或者两年半即向乙催要借款,乙每次均认可借款本息。时至2042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乙提出最长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至本案诉讼之日已经超过20年,该笔借款的请求权因为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而不应得到支持。不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此时,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乙的最长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情模拟:2020年7月1日,甲、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借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乙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借款诉讼时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起算。
甲每隔两年或者两年半即向乙催要借款,乙每次均认可借款本息。时至2042年1月1日,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乙提出最长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至本案诉讼之日已经超过20年,该笔借款的请求权因为超过最长诉讼时效而不应得到支持。不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此时,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乙的最长诉讼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