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1000元,可能是因为年计息天数采用365天or360天以及是否掐头去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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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3-13 01:07:49
收到一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在通知我们补缴六千四百多的案件受理费后(ps:之前是减半收取),向我们送达了判决书。
本案属于增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关于工程款本金、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诉讼请求,调整工程款利息【下调1000元,可能是因为年计息天数采用365天or360天以及是否掐头去尾的问题】,驳回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对一人股东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全保险费:这是我第二次因为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支出而不支持的案件,的确当事人可以自己提供担保,但是谁愿意让自己的房屋和存款被人民法院查封,保全保险方便啊。
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款范围内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本案属于零星的增项,一审法院未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即使本案优先受偿权成立,亦超过前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的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性,依附于建筑物且价值无法单独计算,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会以“不具备单独折价拍卖条件”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关于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在一人股东期间均具有连续不间断的审计报告【当然我是不信审计报告】,且有生效判决认为该一人股东与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故本案判决同样未支持被告公司的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我是第一次看到判决书的判项对于未支持的诉讼请求均单列一行予以驳回,之前的判决在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后均是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项进行结尾。
本案属于增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关于工程款本金、律师费和保全费的诉讼请求,调整工程款利息【下调1000元,可能是因为年计息天数采用365天or360天以及是否掐头去尾的问题】,驳回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对一人股东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全保险费:这是我第二次因为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支出而不支持的案件,的确当事人可以自己提供担保,但是谁愿意让自己的房屋和存款被人民法院查封,保全保险方便啊。
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在工程款范围内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本案属于零星的增项,一审法院未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即使本案优先受偿权成立,亦超过前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的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但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性,依附于建筑物且价值无法单独计算,在实践中部分法院会以“不具备单独折价拍卖条件”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关于一人股东: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本案中,由于该公司在一人股东期间均具有连续不间断的审计报告【当然我是不信审计报告】,且有生效判决认为该一人股东与公司财产未发生混同,故本案判决同样未支持被告公司的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我是第一次看到判决书的判项对于未支持的诉讼请求均单列一行予以驳回,之前的判决在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后均是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项进行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