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

  • 顶天立地是工人
  • 2025-03-11 04:18:05
历史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中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有学者较早论述了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变化。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初步形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用人单位经过产权制度改革而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劳动者也经过身份置换由国家职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契约劳动者。其次,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工资、福利等市场价格信号引导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劳动关系内容更多的是围绕物质利益关系展开的,并依靠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造就劳动关系系统的高效率。再次,劳动关系法制化,劳动关系形式契约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成为劳动标准确定的基本载体;劳动关系调解法制化,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劳动关系过程的运行、争议的处理都逐渐步人法制轨道。
但是,中国现阶段劳动关系远不是成熟的市场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资强劳弱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和机制的缺失加重了劳动者的弱势,劳动者权益被侵犯案件大量存在。

一方面,不平衡的劳资关系使劳动者在收人分配中处于弱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经济质量没有提高,企业创新不够,劳动生产率偏低,劳动者收入增长低于经济增长和资本利润增长。劳动者劳动报酬占 GDP 的比重连降22年,降幅近20%,而资本报酬占 GDP 的比重却上升了20个百分点。这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公平问题受到挑战。据统计,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 0.462,已经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达到危险的边缘。

另一方面,不平衡的劳资关系使劳动者权益被侵犯。1995年全国劳动争议为3.3万起,至2008年达69.3万起、2013年达66.6万起,具体数据如图2-1所示。在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占主要比例。2002年劳动者申诉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1%、18%、17%,三者之和占劳动者申诉案件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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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关注始于1992年原劳动部发出的《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而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是规制劳动合同问题的重要成果。从历史文献的观察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历史积累和政策发展的产物,也是劳动关系矛盾爆发及调和的一个节点。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产生了几个问题。首先,出现了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而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少企业突击解除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尤其解除工作年限长的员工合同,重新聘用、重新签订合同,以回避《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限制企业随意裁员问题,《劳动合同法》基本遵循了劳动者无过失不得被裁员的原则。为裁掉不合适员工做准备,不少企业修订企业的规章制度,以便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裁员的条款。

其次,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务派遣工和非正规用工大量增加。2011 年全总研究室对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及思想动态进行调查测算后发现,全国企业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3.1%,约3700万人,比2006年增加48%;上海市总工会调查1805 家企业,覆盖劳动者 420296人,发现其中有劳务派遣工105228 人,占调查人数的25%,比2007年增长了36.1% ;江苏省总工会调查20家企业、10家劳务派遣公司,市县乡(镇)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8个,涉及职工40136 名,其中劳务派遣工占32%,比2008年增长了47.1%。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比例较高的行业是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分别为36.2%、17.9%和15.3%。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最多,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其次是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占14.0%。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已大大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很多企业在很多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也严重违背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工资收入低于正式工,社会保险水平低,劳动合同不规范,民主权利没保障,职业发展空间很窄。由于劳务派遣工大多为农民工和非本地户籍员工,这导致过去的城乡二元劳动力结构逐步变现有的“正式工”与“劳务派遣工” 二元结构。

——《中国劳动关系的治理变革:产业民主与职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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