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设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罪名#

  • 中国新闻周刊
  • 2025-03-06 05:22:12
建议增设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罪名周刊君带你看两会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李紫微继续关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相关工作。今年,她拟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对全国户籍登记中“来历不明”“户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记生父母”等异常状态人员,开展强制性DNA采血筛查。此外,她还提出,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

李紫微建议,废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将该类行为统一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增设“组织非法送养”“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等新罪名,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基准,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李紫微介绍,拐骗儿童是指以收养、送养或其他目的,有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目前有关司法实践中,一些拐卖儿童的犯罪往往在二三十年后才被发现,办案人员很难查实当时是否有资金交易,“出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也不会交代自己收取了资金。这些案件均会以拐骗儿童罪论处。此外,还有犯罪分子在拐骗儿童后没有自己进行抚养而是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声称自己并未从中收取费用,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中,拐骗未成年人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紫微认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拐骗儿童犯罪与拐卖儿童犯罪并无差别,应在量刑上保持大致的平衡。拐骗儿童罪长期存在处罚过轻的实际情况,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通过刑法规制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有着同样犯罪性质的两种罪名在法定刑配置上衍生出了巨大差异。”李紫微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原条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修改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紫微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骗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骗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超过五年的;(七)将儿童带往境外的。建议取消拐卖犯罪追诉时效限制(红星新闻)
#建议增设伪造亲子关系证明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