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物业费各期属于独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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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01:23:15
入库案例:物业费各期属于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分别计算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件物业服务合同的案件,此类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批量化」「格式化」。简单来说,就是属于「要素式」审理的案件。案件结果差异化不大,通常是物业费折扣支付(一般不低于80%),在同一受诉法院同案同判。尽管如此,在代理业主一方时,同样有可以抗辩的点。
物业服务合同案件,通常历时长久,多次起诉/撤诉,因此「诉讼时效」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抗辩点,如:物业催要记录、起诉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当中一般认为起诉后又撤诉,可以达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需要在该次诉讼中完成起诉材料的送达。从法理上来讲,就是要「催告意思表示」为到达相对方。
另外,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对于每期物业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笔者将从入库案例、合同性质、债的分类三方面予以阐述。

一、入库案例
2024年2月25日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3-16-2-121-003)中“裁判要旨”的第1条中明确写到:
1.关于定期给付的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成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主体,物业公司享有请求业主给付物业费的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相关案例索引如下:
(详见图二)

二、合同性质
继续性合同系合同内容需要通过持续履行行为来完成的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持续性」和「重复性」。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等。在涉及民生服务的合同中,不允许服务提供方以相对方未缴纳服务费用为由,采取损害用户基本生活需求的方式停止服务。

三、债权性质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合体。其中,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为给付。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王利明:《债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版,第13页)
以债务履行次数为标准,可分为「一次性履行之债」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前者一般为同一债务,后者可以是同一债务,亦可是不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所称的「分期债务」,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同时,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分期履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区别是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否确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落实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7版,952-953页)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定期重复性,但由于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并不确定,且每期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使得各期债务互有关联性,却更具有独立性。因此,其性质为「独立债务」,各期给付物业费请求权的起算时间仍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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