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3-05 03:59:12
小粤说法 【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李某、GX公司诉梁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入选。广东法院第八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李某与梁某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资金1700万元汇入李某担任唯一董事的GX公司的香港证券账户,并将账户交予梁某管理。李某授权梁某通过网上交易或热键方式对账户进行操作,运作账户资金用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买卖,梁某保证账户本金安全,并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收益补偿。合同履行后,账户发生亏损,梁某拒绝补齐本金及支付收益补偿。李某与GX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以香港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梁某则主张应适用内地法律,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纠纷主要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需要解决的是合同效力、可执行性等与合同履行地具有密切联系的问题,故合同履行地法是处理案涉纠纷的最密切联系地法。鉴于案涉合同的履行系通过在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且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股票进行,主要财产交换在香港完成,故香港系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应以香港法律作为案涉委托理财合同的准据法。案涉合同具备香港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素,且不具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4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认定有效。账户发生在梁某管理期间发生亏损,梁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遂判令梁某向李某、GX公司补足本金并支付收益补偿。梁某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适用特征性履行原则确定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据此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跨境委托理财行为,维护大湾区投资理财市场秩序。
跨境网络操盘履行方式下合同纠纷准据法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