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德州中院
  • 2025-03-03 05:05: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3号)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