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法民一(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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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25 12:07:50
收到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传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原、被告双方已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结算协议,在履行大部分工程款给付义务后,原告认为工程量存在造假、工程价格虚高并自行委托第三方再行核算,根据第三方的工程款审核表要求被告退还超付的工程款。此时,关于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在一审原告起诉时并没有对于《结算协议》的效力、状态提出诉讼请求,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2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的规定,除非结算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否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诉讼中要求另行结算。因此,一审原告在诉讼中以受到欺诈为由增加诉讼请求撤销《结算协议》的诉讼请求。

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欺诈的认定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非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形式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前述期限届满撤销权消灭。
川高法民一(2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