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托关系入学,“钞能力”非“超能力”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2-12 06:40:24
小粤说法 【重金托关系入学,“钞能力”非“超能力”】孩子上学,一件令许多家长头疼的事情。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所以一到每年的升学季,重点学校总是“一位难求”。为将孩子送进重点学校,许多家长掷重金托关系、走后门。但值得深究的是,这样做真的能够顺利将孩子送进重点学校吗?其中又暗藏什么样的风险呢?@潮安法院

2023年7月,何某为帮亲戚解决小升初就读事宜,委托朋友李某找关系办理入读广州市某中学的重点班的手续,并向李某的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微信分别转账145000元、100000元。

因林某、李某未完成委托事项,二人于2023年9月7日立下退款承诺书,若未能按时退款,则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诉讼费。后林某、李某仅退还何某50000元后不再还款。何某经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李某退还195000元服务费,并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和律师费、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林某、李某辩称,何某为学生获取入学资格支付办理费用,不符合正常招生政策,违反我国规定,涉案行为目的不应受法律保护。林某仅是收款,没有与何某达成涉案非法委托,不应当承担相应退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委托李某通过找关系办理入学事宜,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意的目的在于通过非正规招生途径,使何某亲戚孩子获得广州市某中学重点班就读资格,该事项扰乱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李某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何某。林某在退款承诺书上签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案涉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何某明知李某、林某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入学事宜,仍委托其办理,对于合同关系被认定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和支出的律师费。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李某返还何某195000元,并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通过拖关系、走后门帮孩子获取入学名额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招生秩序,又存在潜在风险,最终可能使家长们落入学上不成,钱要不回的窘迫境地。广大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通过正规渠道帮助孩子报考学校,摒弃依托“钞能力”托关系、走后门的思想。
重金托关系入学,“钞能力”非“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