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柴油机爆裂之谜,谁该为事故买单?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2-09 21:42:08
小粤说法 【船舶柴油机爆裂之谜,谁该为事故买单?】一起轮船柴油机事故中,谁该为这场事故买单?卡某公司作为生产方,是否应负全责?文某公司作为建造者、销售方,是否该为质量问题负责?案件播报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在钦州港的海面上,“亮龙”轮正常进行挖泥施工作业时,随着一声轰然巨响,甲板泵柴油机第15、16号缸突然发生爆裂,导致柴油机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船只立即停工,机械师们将受损的柴油机整机拆卸下来,送往修理厂进行检修。修理费用、拆卸费用、备件费用一项项地堆积了起来,令人焦头烂额。
 
幸好船东中某公司此前曾为“亮龙”轮向中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远洋船舶一切险,事故发生后,中某保险公司委托悦某公估公司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通过调查分析,公估公司确认了事故的原因——柴油机喷油器总成组件油嘴存在潜在缺陷,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455,428.76元。根据保单条款,中某保险公司向中某公司支付了理赔款1,277,990.05元,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承担了公估费33,564.32元。
 
随后,中某保险公司决定向事故责任方追偿这笔赔偿款,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某公司、文某公司连带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1,277,990.05元及相应利息,连带赔偿公估费人民币33,564.32元及相应利息。
 
在这起案件中,案涉财产损失系船用产品柴油机喷油器总成组件油嘴存在潜在缺陷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中某公司向文某公司购买了涉案柴油机,而文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故广州海事法院作为产品销售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财产损失系船用产品柴油机喷油器总成组件油嘴存在潜在缺陷所致,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卡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卡某中国公司负责卡某公司产品在中国境内的进口及分销业务,其知道并应当知道所进口或分销的涉案柴油机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卡某中国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某公司作为“亮龙”轮的建造者,同时也是涉案柴油机的销售者,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文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因中某保险公司向中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1,277,990.05元,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某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中某公司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公估费33,564.32元系为确定涉案损失及索赔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 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中某保险公司与卡某公司、卡某中国公司、文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两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卡某中国公司的地址邮寄卡某公司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相关文书已经于2022年5月12日签收。经查,卡某中国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向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卡某中国公司投资者及投资者的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特定商品除外)的零售(如开设店铺,另行批报)及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另查,卡某中国公司是卡某(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卡某(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卡某公司持股99.99%。由此,卡某中国公司应视为卡某公司的业务代办人。

在解决送达问题的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卡某公司委托律师与中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由卡某公司向中某保险公司支付和解款项人民币55万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最终解决,解决了一个司法难题,体现了两个意义。解决的司法难题是向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公司送达,可视为有效送达。体现的两个意义:一是本案的受理、送达、审理对于反制“长臂管辖”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审判实践中只要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与被告存在联系,中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对外国企业和公民实施属人管辖;二是,卡某公司作为一家世界知名大型机械制造跨国公司,接受了中国倡导的和解理念,最终矛盾得以解决。
船舶柴油机爆裂之谜,谁该为事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