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摔伤,老板说我不是他的员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2-08 16:26:11
小粤说法 【仓库摔伤,老板说我不是他的员工?】上了一年多的班,因工作不慎摔伤,老板不但不肯理,还说自己不是公司的员工,这可怎么办?案件播报 @汕头中院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玩具公司负责仓库业务工作,某日,王先生不慎在公司仓库内摔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
为申请工伤认定,王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玩具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存在相应劳动关系。
王先生认为,入职至今,公司没有和我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那天我在仓库从货物上摔下来后,电话联系了公司的司机和人事经理,后来由司机和同事把我送到了医院。玩具公司则辩称,王先生摔伤的仓库业务已外包出去,王先生非公司聘用员工,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领取劳动报酬,其加入公司微信工作群仅是为了公司方便统筹工作而已,公司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XX实业有限公司”微信群的值班表、入职时间表等载明了王先生的入职时间、参与值班等事项。
经查,玩具公司在王先生任职期间的每月中旬向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人进行转账,转账对象多为玩具公司员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玩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先生接受玩具公司对其的劳动管理。玩具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有规律地向玩具公司多名员工多次转账,该转账行为在时间频率上具有周期性,符合王先生主张的劳动报酬特征,足以认定玩具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
玩具公司主张公司仓库业务已外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亦无法对玩具公司的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而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与玩具公司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开年迎来招工季,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及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平等保障双方权益的核心环节,同时注意留存合同、工资、考勤等相关证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玩具公司负责仓库业务工作,某日,王先生不慎在公司仓库内摔伤,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出院。
为申请工伤认定,王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玩具公司在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存在相应劳动关系。
王先生认为,入职至今,公司没有和我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那天我在仓库从货物上摔下来后,电话联系了公司的司机和人事经理,后来由司机和同事把我送到了医院。玩具公司则辩称,王先生摔伤的仓库业务已外包出去,王先生非公司聘用员工,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领取劳动报酬,其加入公司微信工作群仅是为了公司方便统筹工作而已,公司与王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XX实业有限公司”微信群的值班表、入职时间表等载明了王先生的入职时间、参与值班等事项。
经查,玩具公司在王先生任职期间的每月中旬向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人进行转账,转账对象多为玩具公司员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玩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先生接受玩具公司对其的劳动管理。玩具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有规律地向玩具公司多名员工多次转账,该转账行为在时间频率上具有周期性,符合王先生主张的劳动报酬特征,足以认定玩具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
玩具公司主张公司仓库业务已外包,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亦无法对玩具公司的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而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最终认定王先生与玩具公司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开年迎来招工季,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及时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平等保障双方权益的核心环节,同时注意留存合同、工资、考勤等相关证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