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案例07

  • 国国检察官
  • 2025-02-02 05:53:25
【一起学案例07】受贿犯罪中用他人股票账户及资金炒股导致亏损行为的认定。

第一,炒股亏损金额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
首先,受贿罪中财物的外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
其次,被告人张某与刘某约定由刘某承担张某的炒股亏损,本身就是权钱交易的反映。
再次,刘某承担的炒股亏损具备了受贿罪中财物的应有特征。
最后,将亏损认定为受贿金额符合严惩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

第二,受贿数额应按照权钱交易终了时的盈亏金额计算。我要上同城精选 宝鸡
一起学案例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