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立竿见影的方法都是远离潜在犯罪分子、远离高危犯罪率人格的人。

  • 赵姥姥曰
  • 2025-01-30 04:15:17
“非法拘禁罪”里有一款“索债型非法拘禁”,我觉得挺有意思: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成立非法拘禁罪。
所谓的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面向的人群包括债务人、债务人亲戚(划重点)。

索债型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罪的核心原因:
1. 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实现既存债权; 2. 法律对存在债务关系的拘禁行为进行了特殊规定; 3. 其社会危害性和恶性程度显著低于绑架罪。

绿丝带可以把这些理由和暴力行为案件比较了看:
案例1:某男在街头无故殴打路人致轻伤,可能被判【寻衅滋事罪】(最高5年)或【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
案例2:某男在街头殴打配偶致同等伤情,若属偶发事件,可能仅被治安拘留,若属长期虐待,则构成【虐待罪】(2年以下)。

殴打陌生人:不仅直接侵害他人身体权,还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如引发恐慌、扰乱社会管理),适用《刑法》。法律可能同时追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加重刑罚。
殴打家庭成员:主要侵害个人身体权及家庭关系,通常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或《刑法》中的虐待罪,但若发生在公共场合,可能因“公然侮辱”或“情节恶劣”加重处罚。

绿丝带为什么当街打陌生人比打家人严重?
1.执法柄者抱持“清官难断家务事”陋见;
2.多了一个画蛇添足的《反家庭暴力法》;
3.旁观者认为“他只是打家里人”不会打别人。

事实上,当诸多会行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因为性别比畸形无法通过“打家庭内部人员”满足他的变态欲望时,出来危害社会是迟早的事。

与其打补丁增加《家庭暴力法》,让家庭内部人员间的暴力行为更多地落入模糊地带。不如通过加强公检部门的监督来保护母幼,完善和落实《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惩戒效力。思维碎片

绿丝带千句并一句,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不管是躲避因索债而导致的绑架式的非法拘禁;还是躲避因索取免费劳务和情绪价值而导致的家庭内部名义的暴力,【最立竿见影的方法都是远离潜在犯罪分子、远离高危犯罪率人格的人。】 (配图来源网络,随便乱配的)
最立竿见影的方法都是远离潜在犯罪分子、远离高危犯罪率人格的人。最立竿见影的方法都是远离潜在犯罪分子、远离高危犯罪率人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