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解读之二:夫妻公司(股权)部分

  • 陈枝辉律师
  • 2025-01-19 21:07:14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律师说法
陈枝辉解读之一:夫妻共有房产部分网页链接
【陈枝辉解读之二:夫妻公司(股权)部分】在本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条【自由转让,恶意串通无效】股东转让股权后,股东配偶跳出来说,没经过我同意。这种说法,法律上不成立,除非,转让双方在“做局”,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属于恶意串通。实务中,认定恶意串通的规则复杂,主要在于必须证明双方串连且存在恶意。

第十条【象征性持股,视同共有】夫妻公司,一方持股1%,另一方持股99%,就内部关系而言,不视为夫妻财产在公司股权方面的分割协议或约定,原则上应视为共同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公司是独立人格主体,股东身份独立,股权对外不附带夫妻身份条件。但股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重要部分,对内原则上共有,不因是否持股或持股比例多少而影响共有性质。
陈枝辉解读之二:夫妻公司(股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