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网络虚拟主体,能将该网络虚拟主体与特定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构成对该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1-13 18:32:02
小粤说法 【侮辱诽谤网络虚拟主体,能将该网络虚拟主体与特定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构成对该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权】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杨某诉陆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杨某和陆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游戏注册账号,角色昵称分别为“杨xx”和“陆xx”。陆某持续半年多的时间,在游戏玩家交流的微信群中带动多名群成员多次对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杨xx”发表侮辱性言论,并公布“杨xx”社交账号信息。期间有2个多月,陆某还在游戏“世界频道”发表“杨xx被拍了床照”等言论,多名游戏玩家有杨某微信,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上述言论。杨某认为,游戏端玩家数量巨大,有其现实朋友,陆某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昵称在游戏中活动,陆某的言论未指名道姓,但杨某以“杨xx”角色名注册某游戏,结合多个游戏玩家通过微信向杨某转发陆某发表的针对“杨xx”的言论,可知在现实生活中,他人能将“杨xx”理解为杨某。据此可以认定陆某言论的对象指向杨某。陆某在微信群及该游戏客户端中使用粗言秽语侮辱杨某,客观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权。本案判决陆某向杨某书面道歉,并在该游戏“世界频道”中发布,同时向杨某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回应了如何认定虚拟网络中被侵害的“我”是我这一新型热点问题。虚拟人格是自然人人格在网络空间的延展,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应及于其虚拟主体,严厉打击以“不知晓对方真实身份”“未指名道姓”为由企图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对规制网暴、引导公众文明上网、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侮辱诽谤网络虚拟主体,能将该网络虚拟主体与特定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构成对该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