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读新公司法

  • 杜洁律师
  • 2025-01-13 09:14:19
跟建伟老师@民法李建伟 一起学了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三个创新吧,分享给大家。

(一)拓展了可以出资的财产范围
《办法》规定了股东可以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 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2)能够确权的;(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登记联络员备案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
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期待这一制度能够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作用,帮助当事人、法院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三)董监高及时解职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其职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自解除其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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