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合同无效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1-07 18:05:14
小粤说法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合同无效】1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林某与黄某合同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黄某与林某签订《果园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果园(约37亩)一次性转让给林某用于种植水果及新农产品开发,自合同签约之日起果园的场地、果树及其他一切设施归林某所有。此后林某向黄某支付了部分转让费。林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依法不能用于种植水果,遂要求黄某解除合同及终止履行,退还转让费及赔偿其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土地用于种植水果,而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该合同已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据此判决黄某向林某返还转让费及支付相应利息。黄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属于违法使用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例,处理结果体现了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以司法力量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鲜明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黄某与林某签订《果园转让合同》,约定黄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果园(约37亩)一次性转让给林某用于种植水果及新农产品开发,自合同签约之日起果园的场地、果树及其他一切设施归林某所有。此后林某向黄某支付了部分转让费。林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依法不能用于种植水果,遂要求黄某解除合同及终止履行,退还转让费及赔偿其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土地用于种植水果,而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该合同已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据此判决黄某向林某返还转让费及支付相应利息。黄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属于违法使用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例,处理结果体现了打击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以司法力量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鲜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