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依法受保护
- 人民法院报
- 2025-01-07 03:08:17
案件播报 【最高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依法受保护】最高法发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意见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其中,“线性锂电池充电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作为依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促进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的典型案例入选。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与其被诉侵权芯片在元器件的布局、布线连接上的差异均大于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异,被诉侵权芯片对本布图设计独创点一、二、三指向区域进行了复制,应认定国某公司复制本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和侵权诉讼中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行为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参考价值,也有利于芯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陶羽黛)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与其被诉侵权芯片在元器件的布局、布线连接上的差异均大于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异,被诉侵权芯片对本布图设计独创点一、二、三指向区域进行了复制,应认定国某公司复制本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和侵权诉讼中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行为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参考价值,也有利于芯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陶羽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