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

  • 豫法阳光
  • 2025-01-04 06:46:14
豫法说法 【河南高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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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洲和宁某某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纠纷。2022年11月12日,王某洲与其子王小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洲将王小某殴打致伤。2023年3月4日,王某洲因怀疑妻子宁某某有外遇,将其殴打致伤。宁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洲对宁某某及子女实施殴打、威胁或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洲于同年4月2日、4月4日、4月8日等通过短信、微信群多次辱骂宁某某;于4月20日、4月23日因殴打儿子王小某、妻子宁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又于9月9日、9月12日在公共场所辱骂宁某某及其母亲谷某某。宁某某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最终,检察院以王某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洲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王某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王某洲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洲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处罚,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有强制措施为后盾的权威法律文书,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警示潜在施暴者切实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肃性,不要逾越底线,从而更好地预防家暴事件的发生,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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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某诉魏某抚养费纠纷案
——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约定数额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杜某(女)与魏某均系再婚,再婚前均育有子女。双方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3月生育婚生女魏小某,2019年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魏小某由杜某直接抚养,魏某不支付抚养费。后魏小某因面临上小学,开支增加,于2024年8月起诉,要求魏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0元以及2024年8月之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魏某辩称,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其不需要向魏小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杜某与魏某离婚时,协议约定魏小某由其母亲杜某抚养,魏某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对魏小某要求魏某支付2019年8月至2024年7月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4年8月,魏小某面临上小学,其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较之杜某与魏某离婚时均发生变化,魏小某实际需要的抚养费数额增加,故有权要求魏某从2024年8月起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魏小某的实际需要、魏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魏某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酌定魏某每月给付魏小某抚养费500元,至魏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在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情形下,另一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其主张抚养费。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魏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在杜某与魏某离婚五年后,魏小某面临学习教育、生活支出等费用支出增加的现实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魏小某的实际需要、魏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及魏某还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确定魏某向魏小某支付抚养费的合理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将来成长过程中,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未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者母亲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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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刘某探望权纠纷案
——细化探望权行使方式,保障残障儿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3月生育一女刘小某。经医学检查发现,婚生女刘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伴有智力障碍。2021年3月,杨某与刘某因家庭矛盾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杨某有权探望。由于双方离异后的纠葛,杨某始终未能正常行使对刘小某的探望权。后刘某将女儿送至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杨某则认为刘小某需要培养自理能力,不应被送往学校,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视刘小某四次,并在重大节日由双方轮流抚养。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杨某可以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五下午将刘小某接走照顾,并于周日14时前按时将刘小某送回至刘某家中;女儿的生活教育情况如出现变动,刘某应当及时告知杨某;二、杨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未支付的刘小某抚养费16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女儿;三、杨某于2024年5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刘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结婚登记为止;女儿后续手术医疗费用由杨某、刘某平均负担。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涉及残障儿童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关乎残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残障儿童的家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到残障儿童的特殊需求,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充分听取父母及子女意见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本案人民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明晰双方矛盾缘由后,约见刘小某父母二人共同前往特殊教育学校了解食宿条件、教学环境以及师资配备等情况,打消杨某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偏见,引导双方共同探索能够满足子女情感需求的“最优方案”,并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前往学校与学校负责人及教师深入沟通交流,共同作为探望监督人参与刘小某探望权的履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助力探望权纠纷的化解。经现场观察、调解,杨某与刘某对探望权行使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之前因双方矛盾欠付的抚养费也一并得以解决,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保障了残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当地法院还定期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刘小某的父母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弥合亲情,为特殊的她提供最温暖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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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凝聚多方合力解决监护困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姬某与姬小某系父女关系。姬小某的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均已去世,姬小某一直由姬某监护。2023年9月11日上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姬某居住地开展“双排查”工作时,收到村民反映:姬某不务正业,长期酗酒,将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补助款用于自己挥霍,阻止女儿上学,使其长期辍学在家,家中生活条件恶劣,垃圾成堆。派出所当场对姬某批评教育,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姬某置若罔闻。派出所回访发现,姬某家庭环境无任何改善,姬小某仍辍学在家。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反复多次教育、责令姬某履行对姬小某的监护职责,姬某仍未作出改变。在无个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姬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某县民政局作为姬小某的临时监护人,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姬小某出具被监护人意愿书表明其愿意由其姑姑姬某甲作为监护人。姬某甲出具监护意愿书表明其愿意成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当地青少年心理服务中心出具监护责任及能力评估报告,认为姬某暂不具备独自养育姬小某的条件,姬某甲具备一定的养育条件和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并结合法庭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姬某作为姬小某的父亲,在姬小某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未尽到认真抚养姬小某的职责,未提供适合姬小某正常生活学习的环境,在相关部门教育、批评之后,仍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姬小某处于居住环境恶劣、学习生活无着落、身心无人关爱的状态,对姬小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故对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姬某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具备一定的养育条件和能力,且表示愿意成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姬小某亦表示同意姬某甲成为其监护人,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适当,予以采纳。2023年10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了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茁壮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担负的责任。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首先承担起法定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及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姬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阻止姬小某上学,经多次教育、批评仍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使姬小某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的情形。法院、检察院积极与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多部门协同、分析研判并制定精细救助措施,保证姬小某基本的生活、学习条件,并助力保障其义务教育,形成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处理方案。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当庭宣判撤销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彰显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教育和社会治理效果。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司法担当,同时也是多部门联动合力救助困境儿童的积极实践,对困境儿童救助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河南高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