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案例03
- 国国检察官
- 2025-01-01 10:37:42
【一起学案例03】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第一,从触碰部位的敏感性、触碰时间长短及手段行为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1.行为人针对儿童的生殖器官实施猥亵行为,因侵害到儿童最为重要的性器官,一般可以不考虑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手段,直接成立刑事犯罪。
2.行为人针对儿童的其他部位实施猥亵,包括对儿童的胸部、臀部、嘴部等性敏感部位实施接触、抚摸行为,需要考虑触碰时间的长短以及手段行为来具体判断。
3.行为人针对儿童的胳膊、小腿等部位实施一过性的抚摸、接触行为,一般认为仅成立行政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理解。
1.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2.关于当众:只要有多人在场,且可能看到、听到即可,至于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听到不影响当众的认定。
第三,关于“情节恶劣”的把握。
1.“情节恶劣”是限制性条件而非提示性规定。
2.入罪情节不应作为加重处罚考虑因素进行重复评价。我要上同城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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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触碰部位的敏感性、触碰时间长短及手段行为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1.行为人针对儿童的生殖器官实施猥亵行为,因侵害到儿童最为重要的性器官,一般可以不考虑时间长短、采取何种手段,直接成立刑事犯罪。
2.行为人针对儿童的其他部位实施猥亵,包括对儿童的胸部、臀部、嘴部等性敏感部位实施接触、抚摸行为,需要考虑触碰时间的长短以及手段行为来具体判断。
3.行为人针对儿童的胳膊、小腿等部位实施一过性的抚摸、接触行为,一般认为仅成立行政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第二,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理解。
1.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2.关于当众:只要有多人在场,且可能看到、听到即可,至于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听到不影响当众的认定。
第三,关于“情节恶劣”的把握。
1.“情节恶劣”是限制性条件而非提示性规定。
2.入罪情节不应作为加重处罚考虑因素进行重复评价。我要上同城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