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2
- 豫法阳光
- 2024-12-21 04:05:02
豫法说法 【规范高额彩礼典型案例2】
张某某诉严某、严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合理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基本案情】张某某与严某(女)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0月订立婚约,202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张某某共计给付严某和严某甲彩礼款173880元,为严某购买金项链一条、转运珠一个(严某已返还)。严某回礼8000元。二人共同生活近半年,发生矛盾分开。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张某某起诉请求严某和严某甲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扣除严某回礼款,张某某共计给付彩礼款165880元。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张某某家庭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该笔款项数额过高。因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严某返还115880元。因严某父亲严某甲亦实际接收了彩礼,故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严某、严某甲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115880元。
【典型意义】案涉彩礼165880元远远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张某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属于高额彩礼,在张某某与严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予以适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缔结婚约的双方,但如一方父母亦实际给付了彩礼或者实际接收了彩礼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严某甲与严某共同收受了张某某给付的彩礼,张某某将严某甲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严某甲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酌定返还数额并判令严某甲与严某共同返还,判后各方均表示息诉罢访,自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风向标”,让“彩礼归于礼”走深走实。
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订婚后一方反悔,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经调解全额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2021年,袁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日,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后袁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订婚前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袁某及袁某某起诉要求陈某、王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袁某及实际给付彩礼的袁某甲均是适格的原告,陈某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王某均是适格的被告。袁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王某一次性返还袁某、袁某甲彩礼6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仅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规范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张某某诉严某、严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因素,合理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基本案情】张某某与严某(女)于2022年6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10月订立婚约,202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张某某共计给付严某和严某甲彩礼款173880元,为严某购买金项链一条、转运珠一个(严某已返还)。严某回礼8000元。二人共同生活近半年,发生矛盾分开。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张某某起诉请求严某和严某甲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扣除严某回礼款,张某某共计给付彩礼款165880元。结合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张某某家庭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该笔款项数额过高。因张某某与严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综合考虑二人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酌定严某返还115880元。因严某父亲严某甲亦实际接收了彩礼,故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判决:严某、严某甲共同返还张某彩礼款115880元。
【典型意义】案涉彩礼165880元远远高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张某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属于高额彩礼,在张某某与严某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予以适当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是缔结婚约的双方,但如一方父母亦实际给付了彩礼或者实际接收了彩礼的,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案严某甲与严某共同收受了张某某给付的彩礼,张某某将严某甲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严某甲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该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酌定返还数额并判令严某甲与严某共同返还,判后各方均表示息诉罢访,自愿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画出了“风向标”,让“彩礼归于礼”走深走实。
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订婚后一方反悔,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经调解全额返还彩礼
【基本案情】2021年,袁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日,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后袁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订婚前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袁某及袁某某起诉要求陈某、王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袁某及实际给付彩礼的袁某甲均是适格的原告,陈某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王某均是适格的被告。袁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王某一次性返还袁某、袁某甲彩礼6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仅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规范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