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致人受伤,保险应如何理赔?

  • 豫法阳光
  • 2024-12-14 12:51:54
豫法说法 【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致人受伤,保险应如何理赔?】2022年11月,原告刘某在伊滨区某装备制造基地负责卸车工作,被告袁某驾驶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负责吊卸。
在一次吊卸过程中,起重车的吊钩下降过度砸到原告并将原告碰下车,致使原告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入院治疗,诊断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袁某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1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将袁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23万余元。

双方争议

A保险公司称:本案涉及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在车辆静止作业状态下,并非通行时的交通事故。
B保险公司称:应当在交强险进行赔付后,我们再对剩余部分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特种作业车在静止作业状态下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8296.42元;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18398.03元。

裁判思路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袁某系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司机,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因其在操作过程中失误造成原告受伤害,故应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袁某驾驶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其主要功能是起重作业。本案中原告在吊车进行起吊作业时受伤,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相关内容,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B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袁某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目的是发挥交强险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
但实践中,特种车辆静态作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大多持否定态度,导致消费者理赔困难,相关纠纷逐年增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驶,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不能以普通车辆的情况论处。
在此,我们建议相关从业者一定要为特种车投保相应保额的保险,以防出现意外伤者的救助受到影响。同时,特种车不同于普通车,需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驾驶人资质,驾驶员或操作人员如无相应资质,即使投保相应的保险,也有可能出现保险拒赔的情况。 @高新区法院
特种车辆在静止作业状态下致人受伤,保险应如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