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愿抚养儿子要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

  • 豫法阳光
  • 2024-12-13 00:31:29
豫法说法【都不愿抚养儿子要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从古至今,都说儿子是传宗接代人,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夫妻离婚,争夺儿子抚养权往往是离婚纠纷中争夺的重点。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抚养儿子,法院又该如何裁决?近日,博爱法院许良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虽然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均不愿抚养儿子,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双方离婚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对双方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小女与被告张小男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生育一女、2016年生育一女、2019年生育一子。因被告父母不愿意让原告再生第三个孩子,原告回娘家生活并生下第三个孩子。原、被告在第三个孩子出生前便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个女儿随被告生活,儿子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儿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系离婚纠纷,离婚案件不止涉及夫妻感情,离婚时应一并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现均系未成年人,仍都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儿子却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为累赘都不愿抚养,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双方对抚养子女责任的推诿行为,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向双方书面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手册》,希望双方肩负起三个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遭受心理伤害,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儿子,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既然生育了子女,就负有抚养、照顾、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亦理应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从物质、精神等各方面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照顾,不可将抚养子女的责任推卸给对方或第三人。在双方未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双方的离婚请求。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博爱法院
都不愿抚养儿子要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